党员干部不能做“有偿中介”
阅读:227次 更新时间:2022-09-16
《我国共产党纪律处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九十四条列出6项违背有关规则从事盈余活动的行为,其间第(四)项就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关于这些行为,该《规则》规则:情节较轻的,给予正告或许严峻正告处置;情节较重的,给予吊销党内职务或许留党察看处置;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置。了解《规则》中的这项规则需求掌握两个要害词,一个是“违背有关规则”,一个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所谓“违背有关规则”,指的是违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则。《我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原则》就“阻挡私自从事盈余性活动”作出6条行为规则,其间第5条就是阻挡“违背规则在经济实体、社会集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许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则和要求是,不得“违背有关规则从事或许参与盈余性活动”。所谓“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商场各类主体供应信息、介绍事务、翻开咨询等而收取金钱的一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有偿中介活动中,构成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干部,其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进行了中介活动,二是收取了金钱。假定行为人进行了中介活动,但未收取金钱,不构成违纪行为。
明显,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本质是一种生意人的行为。生意,意思是经商。生意人,依照2004年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修正的《生意人处理方法》规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钱为意图,为促进他人生意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许署理等生意事务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党员干部是在党和国家机关、戎行、公民集体、科学、文明等部分和企作业单位中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员,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责任是为党作业、为公民服务,就要出以公心,不得公权私用;“服务”就是奉民所求,尽责而为。人物的定位及其责任要求,都不容许党员干部以“生意人”的形象出现在经济活动中,把公共权力演变成个人投机的东西。假定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就是把自己置于“生意人”的人物中,也就从根柢上改动了党员干部作为公民公仆的身份和责任,改动了权力的公共特征,为权力进入商场比赛翻开了便利之门,也为权钱生意的溃烂繁衍供应了温床。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不是斡旋纳贿,尽管二者在方法上都有居间牵线、获利行为,但片面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仍是不同的。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则,斡旋纳贿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自己职权或许方位构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论处。关于何谓“获取不正当利益”,2012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详细运用规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则,“纳贿人获取的利益违背规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则,或许要求国家作业人员违背规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业规范的规则,为自己供应协助或许便利条件。违背公正、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处理等活动中,获取比赛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有偿中介活动更多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而为两头牵线搭桥。党员干部能够运用作业中掌握的社会信息与人脉资源,尽己所能为商场主体供应一些信息服务,做一些出谋划策、牵线搭桥的作业,为经济社会翻开助一臂之力,本是一件有利的作业。但假定把这一优势用于从事违规盈余活动,从中收取“中介费”“感谢费”,就让服务的性质产生了改动。党员干部因职位和作业联络,社会触摸面广,掌握的信息丰富,假定听任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只破坏了公正公正的比赛环境,还极易使党员干部在居间牟利中胀大个人私欲,在情面请托和利益引诱面前失掉警惕,诱发纳贿纳贿,掉入权钱生意的泥潭,由违纪走向违法违法。在前面提到的事例中,沈东、符立鹏、胡洪春、刘侃都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违纪行为,也是因为违纪行为的一次次产生而得不到阻挡,变得更加胆大妄为,毕竟走上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资产的纳贿违法旅程。可见,违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尽管不是纳贿,可是,假定不加以党纪的严峻绑缚与坚决惩处,从违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到纳贿违法,其实也不过是一步之遥。这也是党中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道理地址。
党员干部是一个特别集体,其特别性既体现在有必要一向以公民为中心,坚持以保护和翻开公民利益为思维和行为的启航点,又体现在因其手握重权而极易成为围猎政策。实践重复标明,失掉监督的权力是祸殃,失掉控制的私欲是灾难。多年来,党中心针对党员廉洁自律问题,发布了一系列原则、规则和纪律要求,重复声明禁绝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就是为保护党员干部而划出的权力运用边界线,就是以党内法规方法劝诫和警醒党员干部谨慎用权,守好为官之道。党中心在不同场合多次讲到,“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为官的原则,也是从政的“戒尺”。不管何时何地,党员干部身为公民公仆,理应以寻求和完毕公民利益为最高价值寻求,在作业与日子中处理好情面与原则、私利与公权的联络,不越雷池,不踩红线,永怀公仆之心,谨奉公仆之职。各级党组织要真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状”,坚持对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和缝隙,通过查纠整改、建章立制、警示教育等一系列组合拳,推动完毕源头处理、常治长效,敦促和规范党员干部细心实施好公民公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