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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不容践踏 百姓利益不是“唐僧肉”
阅读:1045次 更新时间:2025-01-13

革命根据地不容践踏

百姓利益不是“唐僧肉”

——编辑、记者实地调查、采访综述

维权之路漫漫长,公平正义终将来。

“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民生活质量确实提高了,可为了利益,人情亲情一切都在变淡,贪腐越来越严重。为什么如此黑白颠倒?为什么如此是非不分?为什么如此正邪混淆?你们还有底线吗?还有道德吗?还有良知吗?”这是来自海南省口市龙华区遵谭镇榜文村的村民王族清的诉说

“这里原本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绿树成荫。然而该石场自2012年年底以来,海口宇盛石业和官商合作,为了利益,利用公权力,对榜文村革命根据地上天山毁灭性破坏,滥用职权,欺上满下,暴力强制征地,在没有合法征地手续下,暴力强制非法开采石场,指使黑社会人员殴打阻止开采的村民,并强制拘留村民10天导致榜文村革命根据地上天山毁灭性破坏的有关情况。他们在榜文村的上天山“安营扎寨”。各路人马霸占王族清土地120.33亩,村集体土地面积200亩左右,毁坏两座祖墓,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20亩。为了此事,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上访,但是,事情拖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解决。

榜文村村民王族清映称:1937年日本侵略中国的时候,琼涯纵队第一支队驻扎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榜文村的上天山上,村中的父老乡亲们游击队琼涯纵队第一支队在这座山上对日本鬼子开展了多次抗战。在抗日战争期间。榜文村的村民为游击队送衣服、棉被、送饭、粮食等支持抗日战争。当时的本镇游击队员有周亨任、钟跃保、李进亚、冯中栋等老一辈革命同志抛头卢、洒热血,出生入死为革命,为解放全人娄而作出较大的贡献,这里有冯中栋亲自写的证明书做证,并签名盖上指印。抗日战争期间县府、乡府都设在上天山这座山里。为了抗日战争胜利,村民一边支持革命,一边在上天山上种植花生、芝麻、木薯、番薯等一切农作物。解放后,榜文村因支持革命抗日被评为革命老区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后,我党我军为了庆祝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榜文村的村民在上天山这座山里用乱石剿起一个戏台作为召开庆祝抗日战争胜利表章大会,也成为日后琼涯纵队召开抗日战争的大会会址。

在上世纪70年代初,遵谭地区的学生每年清明前后,在老一辈老革命同志周亨任、冯中栋等人经常带领遵谭地区的学生到榜文村上天山该旧戏台宣讲抗日革命故事等。

冯中栋是一名抗日战争时期的地下党工作人员,早在1937年至1945年间,王开和经常带他到榜文村革命根据地上天山驻地的县府、区府送情报和信件。在抗日战争的艰苦岁月中,榜文村的父老乡亲热情支持和帮助他们抗日游击队,在1945年,日本投降后,他也在这里参加抗日战争胜利的庆祝活动,请戏班演过戏。解放后,他亲眼看见榜文村的村民已经在这里开展劳动种植各种农作物,一直至今,他从以上的回忆和往后真实的写照,使他深深的感到上天山这块革命的圣地确实是属于榜文村民所有。

村民王族清继续反映称:2012年,海口宇盛石场为了个人的利益,,海口宇盛石业和官商合作,利用公权力,对榜文村革命根据地上天山毁灭性破坏,滥用职权,欺上满下,暴力强制征地,在没有合法征地手续下,暴力强制非法开采石场,指使黑社会人员殴打阻止开采的村民,拼强制拘留村民10天,导致榜文村革命根据地上天山毁灭性破坏。

海口宇盛石场办证前,仅与遵谭镇的榜文村签订了土地租让协议,海口国土部门向海口宇盛石场发放采矿许可证时,矿山名称也是“海口市榜文村建筑用玄武岩采矿权”。因此,当年海口国土部门公示的内容应该是真实意思的表述,而采矿许可证上面标的面积或有见不得人的问题。

“当时海口宇盛石场没有与其他村签订土地租让协议,怎么可能有那么大的面积呢?实际上,这几年海口宇盛石场开采面积越来越大,大约开釆有1100亩左右,早就超出了榜文村的面积。开采深度涉嫌超深”村民认为海口宇盛石场存在超范围开采行为。

榜文村的村民在上天山有一块土地是村集体土地,面积约200亩左右, 2016年12月20日榜文村的村民也签名确认该地其中120亩属于王族清等人的土地。2012年海口宇盛石场以势力强行霸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人员毁坏两座祖墓,非法占用该村基本农田120亩,改变被占基本农田用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厂房和楼房。大规模非法采石、取土石出卖,从未停断,现场勘察真相大白,严重破坏林地资源,致使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民不聊生。

2012年起,海口宇盛石场以势力强行霸占他们的土地,而他们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向市政府、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反映石场没有和村民签订合同及相关手续就非法开采。同时也向市公安局关报案。可是,事情不但未得到合法的支持,相反的是政府官员行使职权镇压,指使当地公安机关采取不同程序的手段蹂躏坑害举报、报案的村民。

2019年5月2日,王族清王族顺等人为了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却被当地公安机关强加莫须有的罪名扰乱单位秩序罪抓捕行政拘留10天。

2017年10月18日当地5名烂仔在遵谭镇的一家老爸茶店把正在喝茶的王族安殴打昏倒在地上,经司法鉴定为轻伤,而他们多次向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上访反映,2018年6月16日,当地派出所才向王族安赔偿医疗费用1.5万元私了。

村民王族顺反映:上天山不仅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神圣领土,也是一块伟大的革命圣地,长期以来,榜文村民在该地上种植花生、芝麻、木薯等各种农作物。

该地也是榜文村的重要生产基地,和生活来源。2009年至2010年期间,因他人乱砍了他们的树木,他们曾经几次到遵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追究砍树人的侵权责任,同时林权部门也作出榜文村、富禄村等村集体林地界定红线图215.17亩。

村民王族清继续反映称:有关领导暗箱操作,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2004年11月5日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他们的集体土地109亩,给云庵村民小组颁发海口市集有(2004第02279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以下简称“022791号土地证”),内容为:“土地所有权人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云庵经济合作社,地址:龙华区新坡镇仁里村委会,地号:0214-00205,图号:G048039,土地总面积2197862.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08426.67)。

022791号土地证中榜文集体土地109亩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榜文村村民实际所有、使用、收益,而国土局的颁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他们的耕作与放牧地由于国土局在土地颁证时赶时间、抢速度把他们村民小组的该块地错给邻村云庵村民小组颁发了土地证。2013年他们因要把该地承包给他人使用才得知自己的土地已颁证给云庵村民小组,他们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2015年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终结,其诉求被驳回。他们不服终审判决,依法寻找新的证据。

2018年他们取得了新证据,证实了国土局在当年确权办证时动机不纯,在确权和颁发土地证过程造假,没有通知本村民小组到田头指界,就编制了《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并由遵谭村委会文书陈某光拿着由村委会掌管的村民小组印章在“签名指界”栏内盖章,并假冒了村民小组组长陈某英在栏内签名处签名。国土局凭此假造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给云庵村民小组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国务院《城镇调查规程》第3.2.6.1条规定“界线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十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必须在7日前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指界,当事人因故不到场的,由其委托代理人到场指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也对颁证时要提供的数种资料作了具体规定。

然而,国土局在包括本案在内的土地颁证时违反了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导致海口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将本村的109亩土地给了云庵村,这明显是非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将本村的109亩地归还本村。本案的新证据是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结论书,该鉴定书认定了《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的签名为遵谭村委会文书陈某光所签,陈某光本人也承认了他的冒名签署行为和私自盖章行为。特别要说明的是,因为国土局在该乡镇土地确权时的另外一宗案件与本案一模一样,该案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因此,2020年1月19日,他们向国土局书面提出请求重新作出办证行为,可国土局不予理睬。只是将他们的请求书交由信访中心而不了了之。

因此,国土局在给本案第三人土地确权颁证时,采用了单方到场指界事后由相邻土地使用者的村干部虚假冒名签名和盖章的做法,以及土地来源证明缺乏的做法属于颁证程序违法。国土局将原属于他们所有的109亩土地违法划归给第三人,并违反法定程序向第三人颁发022791号土地证,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因此,他们请求国土局重新作出颁证,但国土局不予处理的行为,已构成了行政乱作为,违背了政府应勤政尽职施政的职责。

海口宇盛石场非法开采这么多年,盗取国家矿产、严重破坏水土资源、偷税漏税,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等,发生这种事情,政府理应要被从重处罚。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相关部门未对海口宇盛石场进行及时查处,且对村民的多年投诉无动于衷,这实在令人费解。

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行为将村民逼上梁山,村民以血泪洗面的维权之路,至今10年多寒暑未寻回正义。甚至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本案的涉黑恶势力,海南没有人敢动他们,这到底有多大的保护伞保护涉案犯罪嫌疑人某领导和石场等人,在其背后撑腰谋取利益,贪赃枉法。10年多来,榜文村的村民多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可是,事情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在没人管没人查的情况下,王族清等人多次打12345投诉。而有关人员打电话给王族清带有威胁说,你想告就告,告到哪里都是一样的。

村民的祖坟和土地遭到很严重的破坏,致使村民经济重大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而相关部门却不了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该《刑法》规定,迫切请求国家领导、政府领导监督海南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职责对本案反映的问题依法立案侦破,追究某某领导和石场毁坟罪、破坏林地资源罪刑事责任。追究其他涉案行为人及保护伞法律责任。追回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损失标的委托法定职能部门测量评估鉴定结论标准计算赔偿。维护集体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法律讨回公道。


于占平《廉政》内参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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