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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前期地方监察体系和监察制度的价值评析
作者:安卫华  来源:搜狐网  阅读:239次 更新时间:2023-04-12

       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延绵两千余年,就其统治权术而论,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建立了一整套完备、成熟的监察制度。有些学者曾这样比喻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其好比是伫立在国家行政权力机构内部的万里长城。此比喻形象而生动的说明了在防止国家各级机关及国家各级官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甚至贪污腐化等方面中国监察制度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

        在唐朝监察制度中,中央监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地方监察制度的运行也同样不容忽视。自古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以及地方对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于一个朝代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唐朝的繁荣景象与地方监察制度的良好运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中央对地方监察

在唐朝前期,来自中央的监察管理方式,即包括御史台监察御史通过“巡按郡县”来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及十道巡查使“按举州县,再周而代”的定期监察方式;二是地方政府所实施的监察。三院中以监察御史职责最为繁重,因为在唐朝前期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中,监察御史担负主要角色。监察御史对地方的监察方式从时间和空间上划分为“以时巡按”和“分道巡按”两种方式。

早在隋朝时期就有巡察制度,并定期向朝廷上奏,但唐朝的巡回监察制度更加细致完备。武则天在位时期,明确要求左右肃政台各派八人,每年分春秋两次巡察各个州郡,春采风俗,秋行“廉察”。随着唐朝州县数目不断增加,管理跨度不断加大。巡察制度以定期巡察确定下来是在开元二十一年,并在各道设置了巡察治所。

在御史巡察地方的过程中,经常采用两种监察方式:一是明察,公开监察时间、地点及身份,毫无隐瞒,到官府中审查官府日常行政工作记录、官吏有无贪赃枉法;到社会走访百姓,了解百姓疾苦,有无诉讼。暗察则是特意隐藏身份到百姓中去调查走访。两种监察方式均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但是暗察在对官吏监察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使被监察官吏时刻不敢放松,严于律己,不敢肆意作为。

        二、唐朝监察制度积极意义

   1.监察官能够独立行使监察权力

       在以皇权为主导的在封建社会,为了防止官员权力的无限膨胀,权臣重权在握,欺上瞒下,所以整个监察体系随着王朝统治的加强而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是必须之举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开历史之先河,创造性地将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所有监察活动只受皇帝一人掌控,其他人一律不得插手干预监察活动,这在中国古代监察运作机制中是独树一帜的,这一机制为监察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组织保障,避免了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的控制,使监察权力的行使免于行政官员的干扰,有利于监察效能更好的发挥。

        2.已成体系的可行性监督方式

   在唐朝监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在组织方式上,监察制度逐渐形成了专治与兼治相结合、分职和临时派遣相结合、常驻与巡行相结合等多样化的监察方式。在职能履行方式上,有弹劾、巡察、参审、封驳等方式。多形式的监察组织方式,使得天下百官的不法行为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吏违法失职现象的发生。多渠道的监察手段,使政府机关和官吏的活动全过程受到督察。尤其御史巡察制度与封驳制度是中国古代具有传统特色的监察方式,尤其是御史巡察制被历代统治者奉为一种十分有效的监察方式。

       3.建立弹劾制度,保证监察权的切实行使

  弹劾制度是御史最重要的监察职权和手段。因弹劾制度具有检举性质,并具有法律制裁的意义,所以能极大的制约官吏的各种行为。弹劾的对象自皇太子之下均有弹劾权利;弹劾的事项范围涉及到违法乱纪、结党营私、失职渎职等;弹劾的方式有题参、奏参、和面参等;弹劾程序一般是获得情报、核准事实,然后出庭举奏,由皇帝裁决。此种以宗法制为基础的专职主义弹劾制度,在促进官吏尽职守则,发挥监察制度职能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4.监察官秩卑而权重加厚封赏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官吏的设置是十分独特的。在唐朝,监察御史的官阶与权利是不成正比例的,在封建皇权统治下采取秩卑权重的监察模式是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由于监察官吏职位设置较低,这样一来对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就无权干涉,防止失控;另一方面正是因为监察官吏品阶不高,所以不会因为职位升迁而动不轨之心;再者因为其虽位卑而权重,可以有力的行使监察之权,惩治贪官污吏及违法失职行为。

      5.实行监察责任制,以减少虚监失察现象

  在实际监察的过程中时常会因为监察官的失职等行为而造成虚监失察的发生。为了杜绝或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中央监察机构在对各监察岗位的性质、职责进行规定之外,更加以法律的形式对监察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及刚性的规定。例如对违法行为的不检举、对经济漏洞的失察等行为都要相应的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加强监察官个好的履行自身职责起到很好的鞭督作用,同时更好的将责任与职权有机统在一起。

      更加值得我们注意思考的是,历代为了保证监察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还建立了考核奖惩制度和互察制等反监督机制,从而在法制和机制的相互结合上加强了对监察官的管理。重视监察立法。御史在古代被称为“宪官”或“法吏”,即“以法理官”。为了更好的使监察活动有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封建统治更加重视监察立法工作的开展。早在西汉时期就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地方监察法规《刺史六条》,直至隋唐一直沿用,只是因时代的发展,在个别内容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这概括了我国封建监察制度发展至唐朝成熟时期可以借鉴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是具有丰富的内容的。在当前形势下,监察制度的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不仅要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历史经验也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我国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对现实的国情的分析及历史的传统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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