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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在办案过程中严重系列违规操弄
作者:杜耕涛:杜春树儿子 阅读:344次 更新时间:2023-05-31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在办理杜树春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存在久拖不决,不侦不结,该撤销案件不撤销,违法拘留,不该移送案件违法移送等严重违法行为,现详述如下:

一、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久拖不决

2015年11月17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涂元军的报案立案侦查;2015年12月30日,对饶天勇的报案立案侦查,2016年8月22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贺爱平进行询问,此后,直至2020年1月9日杜树春被刑事拘留,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再未实施任何实质性侦查行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之规定,严重侵害杜树春的合法权益。

二、应撤销案件不撤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在2015年11月17日和2015年12月30日对杜树春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对杜树春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规定》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规定》实施满两年,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也不能依法作其他处理,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应当撤销案件;如果需要继续侦查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是,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于依法应当撤销的案件没有撤销,而且,未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严重违反《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三、违法拘留杜树春

如上所述,2019年12月31日本案即具备《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条件,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未予撤销,也未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继续对本案进行侦查,并于2020年1月9日,持签发于2016年1月4日的乌前公(经)拘字[2016]3号拘留证,将杜树春刑事拘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向察右后旗公安局移送案件

首先,杜树春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所涉行为,无论是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合同诈骗”行为有关的地点;还是结果发生地,包括对象被侵害地、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均与察右后旗无关,察右后旗与案件无任何连接点,无管辖依据。

其次,杜树春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完全独立于察右后旗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不存在合并管辖的基础。

再次,对察右后旗公安局而言,杜树春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是一个全新案子,将该案移送察右后旗公安局,既没有法律依据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在本案中,杜树春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所涉及的行为和事实,均发生在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有管辖权,并且已经立案侦查多年,2022年12月15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出具乌前公(经)移字[2022]11号案件移送通知书,载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之规定,将杜树春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移送察右后旗公安局。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认为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察右后旗公安局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将该案移送察右后旗公安局管辖,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符,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现恳请对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撤销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乌前公(经)移字[2020]11号案件移送通知书,对杜树春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撤销案件,并对有关办案人员的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行为进行查处。

                                        

                                       杜耕涛:杜树春儿子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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